河南省財政廳 河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印發河南省省級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財政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航空港區財政金融局、科技工信局,各縣(市)財政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省直有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制造業高質量發展要求,我們研究制定了《河南省省級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河南省省級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河南省財政廳 河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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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河南省省級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省級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助力推進新型工業化,加快建設先進制造業強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河南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豫政〔2014〕16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省級財政預算安排,聚焦先進制造業集群和重點產業鏈,以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為導向,培育發展新質生產力、用于構建現代產業體系,推動全省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分為獎補類資金和基金類資金兩部分。獎補類資金按本辦法規定管理。
第四條 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學規范、公平公正、權責明確、聚集重點、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五條 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分別會同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等業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業務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共同管理。
省業務主管部門負責項目管理。會同省財政廳制定項目管理辦法及專項資金年度申報指南,組織項目申報和評審,實施項目管理;按照預算編制要求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及績效目標,開展全過程績效管理;加強對市縣相關工作的指導督促。
省財政廳負責資金預算管理。安排專項資金年度預算;根據省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的資金分配方案下達預算及績效目標;配合制定專項資金年度申報指南;指導省業務主管部門開展預算績效管理等。
市縣業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本地區專項資金申報、審核、推薦,具體實施政策落實、項目監管和績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使用范圍和支持方式
第六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支持制造業、軍民融合等領域。支持范圍包括:
1.工業轉型升級類項目。主要支持推動工業轉型升級的企業技術改造項目。
2.產業技術創新類項目。主要支持產業鏈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制造業創新中心等創新載體建設及創新產品培育等。
3.數字化轉型類項目。主要支持工業互聯網發展、智能應用場景建設、制造業數字化服務商等。
4.示范引領類項目。主要支持國家級標桿、制造業轉型升級示范縣(市/區)激勵等。
5.中小企業類項目。主要支持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發展、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中小微企業應急周轉資金池激勵等。
6.省委、省政府確定需要支持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七條 專項資金支持方式:
(一)工業轉型升級類
1.鼓勵企業技術改造。對投資額5000萬元以上的重大技術改造示范項目,按照設備、軟件實際投資額的15%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2.實施制造業設備更新貸款貼息。對通過銀行貸款進行新建或改擴建項目的制造業企業,年度設備購置與更新改造(含配套軟件)支出不低于500萬元的,給予貼息,貼息期限不超過2年。其中,對未獲得中央財政貼息的,省財政按照1.5個百分點給予貼息;對獲得中央財政貼息的,在此基礎上省財政按照1個百分點給予貼息;單個項目年度省級貼息不超過500萬元、單個企業年度省級貼息不超過1000萬元。
3.實施制造業設備更新融資租賃補貼。對制造業企業采用直接融資租賃設備方式實施的技術改造項目給予支持,按照設備融資租賃合同額的2%給予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2年。單個企業年度補貼不超過200萬元。
(二)產業技術創新類
1.推動產業鏈關鍵核心技術攻關。以“揭榜掛帥”等方式支持有能力的單位開展產業鏈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對符合條件的攻關項目按照審定項目總投資的30%給予支持,首次撥付補助資金總額的50%,通過驗收后撥付剩余資金,單個項目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對企業牽頭承擔工業和信息化部重大技術攻關項目的,可參照執行本政策。
2.支持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對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以支持項目建設方式,按照技術引進及購置科研儀器、設備和軟件等實際投資額的30%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鼓勵制造業創新中心開展產業前沿和共性關鍵技術研發,推動創新成果產業化。對創新中心符合條件的孵化企業,以支持項目建設方式,按照其購置科研儀器、設備和軟件等實際投資額的30%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對晉升為國家級制造業創新中心的,除繼續享受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支持政策外,給予一次性獎勵3000萬元。國家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分中心可享受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相應政策。
3.支持工業設計研究院建設。對省級以上工業設計研究院,以支持項目建設方式,按照技術引進及購置科研儀器、設備和軟件等實際投資額的30%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4.培育發展創新產品
(1)對國家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按照銷售額的10%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對省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按照銷售額的5%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單個企業年度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2)對國家首批次材料產品,按照銷售額的10%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對省首批次新材料產品,按照銷售額的5%給予獎勵,單項產品獎勵金額不超過200萬元。單個企業年度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3)對省首版次軟件產品,按照銷售額的20%給予獎勵,單項產品獎勵金額不超過200萬元。單個企業年度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4)對省首套件核心電子元器件產品,按照銷售額的10%給予獎勵,單個元器件產品獎勵不超過100萬元、成套模組產品獎勵不超過300萬元。單個企業年度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5)對開展多項目晶圓(MPW)或工程產品首輪流片(全掩膜)的企業,按照產品流片費用的30%給予補貼。單個企業年度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6)對通過國家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企業,單個品種給予100萬元獎勵。單個企業年度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三)數字化轉型類
1.支持工業互聯網創新發展。支持特色型、區域型工業互聯網平臺建設,對符合條件的平臺建設單位按照設備、軟件實際投資額的30%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500萬元。支持工業互聯網標識解析二級節點建設,對新建節點建設單位按照設備、軟件實際投資額的30%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2.支持智能應用場景建設。支持制造企業應用新一代信息技術建設智能應用場景,給予優秀智能應用場景建設單位不超過50萬元獎勵。
3.支持制造業數字化服務商發展。對符合條件的制造業數字化服務商,按照其圍繞企業數字化轉型、智能化提升等提供的技術服務收入的10%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四)示范引領類
1.培育國家級標桿企業(基地/園區/集群等)。對獲得國務院或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的國家級稱號企業(項目、平臺等),以支持項目建設方式,按照不超過設備、軟件實際投資額的20%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對獲得國務院或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的國家級示范城市(基地/園區/集群),分檔給予200-500萬元獎勵。
2.突出示范縣(市/區)帶動。組織開展制造業轉型升級示范縣(市/區)創建工作,對入選的縣(市/區)按照每個不超過1000萬元下達獎補資金,試點實施期第一年撥付50%獎補資金,實施期滿考核評價通過后撥付其余50%獎補資金。獎補資金由入選縣(市/區)以支持項目建設方式專項用于支持企業實施的“智改數轉網聯”新技改、綠色化改造、產業鏈供應鏈數字化協同改造等。
(五)中小企業類
1.對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在有效期內,以支持項目建設方式,按照不超過設備、軟件實際投資的20%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2.對省級以上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按照省業務主管部門確定的業務考核標準進行考核,根據考核結果給予獎勵。其中,一等獎各獎勵50萬元;二等獎各獎勵30萬元;三等獎各獎勵10萬元。
3.對市、縣(市/區)建立的中小微企業應急周轉資金池進行獎勵,按有關政策執行。
(六)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酒類、煙草、產業研究院等重點事項,以及頭雁企業等支持事項,按有關政策執行。
第八條 專項資金采用項目法、因素法、項目法和因素法相結合等方式分配。支持方式主要包括補助、獎勵、貼息等方式。鼓勵市、縣聯動支持。
第九條 對同一企業的同一項目,省級財政其他專項資金已支持的,原則上不再重復支持。
除設備更新貸款貼息、融資租賃補貼、產業鏈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等項目外,同一企業原則上一個申報年度內只能申請1個省級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項目。
第三章 資金申報和預算下達
第十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商省財政廳根據工作需要,發布專項資金年度項目申報指南,對申報工作提出明確具體要求。
市縣業務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和年度申報指南要求,依據屬地管理原則,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組織做好項目申報和推薦工作,按程序聯合上報申請材料。
項目申報單位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市縣業務主管部門對申報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審核把關,對項目申報單位信用情況進行審查。
業務主管部門應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簡化申報資料,優化申報流程,提升評審指標導向性、項目選擇準確性和專項資金使用績效。
第十一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采取評審、招標等方式確定擬支持項目,結合資金預算,提出專項資金安排方案,按規定向社會公示。
第十二條 省財政廳按照預算管理規定下達資金。對實施省級資金直達撥付的項目,由省業務主管部門在省財政廳下達資金后,原則上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資金撥付。
專項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招標采購、政府購買服務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應當按照規定的用途和范圍使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專項資金不得用于樓堂館所建設、償還債務、人員福利補助等支出,不得用于平衡本級預算。
第四章 績效管理和監督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省業務主管部門應當設置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目標,加強區域和具體項目績效目標的審核,做好事前績效評估、績效目標管理、績效監控、績效評價和結果應用。根據工作需要,省財政廳在部門績效評價基礎上適時開展財政重點績效評價,并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安排預算、完善政策、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
省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監督指導各市、縣業務部門做好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省財政廳和省業務主管部門對專項資金使用管理進行不定期抽查。市縣業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按職責分工做好專項資金檢查和項目跟蹤管理、驗收等工作,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制定整改方案并落實。
對審計等部門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有關市、縣應按規定及時整改。
第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對專項資金的申報、使用以及績效承擔主體責任,負責項目實施并進行日常管理;負責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項目資金并進行賬務處理;配合相關部門對項目實施情況開展監督檢查、考核驗收、績效評價以及專項資金清算等工作,自覺接受財政、紀檢監察、審計、業務主管等部門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對省財政廳、省業務主管部門作出的追回財政資金處理,市縣財政、業務主管部門以及相關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協助執行。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虛報、冒領、截留、挪用等違法行為的,除責令將資金歸還原有渠道或收回財政外,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并視情節輕重,取消今后兩年本專項資金申報資格。
第十九條 對未能獨立客觀地發布意見,在專項資金申報、評審等有關工作中存在虛假、偽造行為的專家或者市場中介組織,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及項目單位相關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申報、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等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執行期限3年。《河南省財政廳 河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印發河南省省級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豫財企〔2021〕6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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