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國資委關于印發《河南省省管企業合規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管企業:
為推動省管企業全面加強合規管理,加快提升依法合規經營管理水平,切實防控合規風險,有力保障深化改革與高質量發展,我委制定了《河南省省管企業合規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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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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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省管企業合規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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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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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落實全面依法治國戰略部署,深化法治國企建設,推動省管企業加強合規管理,切實防控合規風險,有力保障深化改革與高質量發展,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參照《中央企業合規管理辦法》《企業境外經營合規管理指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河南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政府國資委)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省管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合規,是指企業經營管理行為和員工履職行為符合黨內法規、國家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行業準則和國際條約、規則,以及公司章程、相關規章制度等要求。
本辦法所稱合規風險,是指企業及其員工在經營管理過程中因違規行為引發法律責任、造成經濟或者聲譽損失以及其他負面影響的可能性。
本辦法所稱合規管理,是指企業以有效防控合規風險為目的,以提升依法合規經營管理水平為導向,以企業經營管理行為和員工履職行為為對象,開展的包括建立合規制度、完善運行機制、培育合規文化、強化監督問責等有組織、有計劃的管理活動。
第四條 省政府國資委負責指導監督、檢查省管企業合規管理工作,對合規管理體系建設情況及其有效性進行考核評價,依據相關規定對違規行為開展責任追究。
第五條 省管企業合規管理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的領導。充分發揮企業黨委領導作用,落實全面依法治國戰略部署有關要求,把黨的領導貫穿合規管理全過程。
(二)堅持全面覆蓋。將合規要求嵌入經營管理各領域各環節,貫穿決策、執行、監督全過程,落實到各部門、各單位和全體員工,實現多方聯動、上下貫通。
(三)堅持權責清晰。按照“管業務必須管合規”要求,明確業務及職能部門、合規管理部門和監督部門職責,嚴格落實員工合規責任,對違規行為嚴肅問責。
(四)堅持務實高效。建立健全符合企業實際的合規管理體系,突出對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重要人員的管理,充分利用大數據等信息化手段,切實提高管理效能。
(五)堅持客觀獨立。合規管理部門在企業黨委領導下獨立履行職責,不受其他部門和人員的干涉。嚴格依照法律法規等規定對企業和員工行為進行客觀評價和處理。
第六條 省管企業應當在機構、人員、經費、技術等方面為合規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條件,保障相關工作有序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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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組織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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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省管企業黨委發揮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領導作用,推動合規要求在本企業得到嚴格遵循和落實,不斷提升依法合規經營管理水平。
省管企業應當嚴格遵守黨內法規制度,企業黨建工作機構在黨委領導下,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相應職責,推動相關黨內法規制度有效貫徹落實。
第八條 省管企業董事會發揮定戰略、作決策、防風險作用,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議批準合規管理基本制度、體系建設方案和年度工作報告等。
(二)研究決定合規管理重大事項。
(三)推動完善合規管理體系并對其有效性進行評價。
(四)決定合規管理部門設置及職責。
第九條 省管企業經理層發揮謀經營、抓落實、強管理作用,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擬訂合規管理體系建設方案,經董事會批準后組織實施。
(二)擬訂合規管理基本制度,批準年度工作計劃,組織制定合規管理具體制度。
(三)組織應對重大合規風險事件。
(四)指導監督各部門和所屬單位合規管理工作。
第十條 省管企業主要負責人作為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應當切實履行依法合規經營管理重要組織者、推動者和實踐者的職責,積極推進合規管理各項工作。
第十一條 省管企業設立合規委員會,可以與企業法治建設領導機構等合署辦公,統籌協調合規管理工作,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推動合規管理與法務管理、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等相關管理體系協同運作。
第十二條 省管企業應當設立首席合規官,不新增領導崗位和職數,由總法律顧問兼任,對企業主要負責人負責,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領導合規管理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二)對企業重大決策事項提出合規審查意見。
(三)向董事會和經理層匯報合規管理重大事項。
(四)牽頭應對重大合規風險事件。
(五)指導所屬單位加強合規管理工作。
(六)公司章程、董事會或合規委員會確定的其他合規管理職責。
第十三條 省管企業業務及職能部門承擔合規管理主體責任,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部門業務合規管理制度和流程,開展合規風險識別評估,編制風險清單和應對預案。
(二)定期梳理重點崗位合規風險,將合規要求納入崗位職責。
(三)負責本部門經營管理行為的合規審查。
(四)及時報告合規風險,組織或者配合開展應對處置。
(五)組織或者配合開展違規問題調查和整改。
(六)配合開展合規管理體系在本部門、本業務領域的有效性評價。
省管企業應當在業務及職能部門設置合規管理員,由業務骨干擔任,接受合規管理部門業務指導和培訓。
第十四條 省管企業法律事務機構或其他相關機構是合規管理部門,牽頭負責本企業合規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起草合規管理基本制度、具體制度、年度計劃和工作報告等。
(二)指導、督促業務及職能部門建立完善合規管理具體制度。
(三)負責規章制度、經濟合同、重大決策合規審查。
(四)牽頭開展合規風險識別、預警和應對處置,根據董事會授權開展合規管理體系有效性評價。
(五)受理職責范圍內的違規舉報,提出分類處置意見,組織或者參與對違規行為的調查。
(六)根據需要參與業務及職能部門對商業伙伴的合規調查。
(七)組織或者協助業務及職能部門開展合規培訓,受理合規咨詢,推進合規管理信息化建設。
(八)指導、推動所屬單位加強合規管理工作。
省管企業應當配備與經營規模、業務范圍、風險水平相適應的專職合規管理人員,加強業務培訓,提升專業化水平。
省管企業境外經營重要地區、重點項目應當明確合規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人員,切實防范合規風險。
第十五條 省管企業紀檢監察機構和審計、巡察、監督追責等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在職權范圍內對合規要求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對違規行為進行調查,按照規定開展責任追究。
第十六條 省管企業應當積極引導、支持公司律師充分參與企業合規管理工作,強化法律服務保障職能,推動完善企業合規管理體系,防范化解企業合規經營風險。省管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聘請外部專業機構為合規管理體系的建設工作提供輔導、咨詢、顧問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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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制度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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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省管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合規管理制度,根據適用范圍、效力層級等,構建分級分類的合規管理制度體系。制度體系包括合規管理基本制度、具體制度或專項指南、操作指引等。
第十八條 省管企業應當制定合規管理基本制度,明確總體目標、機構職責、運行機制、考核評價、監督問責等內容。
第十九條 省管企業應當針對重點領域以及合規風險較高的業務,通過制定合規管理具體制度或專項指南的方式防范合規風險。省管企業應當加強對以下重點領域的合規管理:
(一)公司治理。注重合規治理,保障黨委、董事會、經理層等依據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正確履職,全面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提升決策有效性,實現黨的領導深度融入公司治理。
(二)合同管理。重視合同全過程管理,嚴抓合同立項環節,審慎選擇交易對象并對其進行合規審查;完善合同談判與起草工作的多部門協作;嚴格執行合同審核流程協同管理;重視合同履行關鍵節點把控,關注合同相對方履約情況監控,及時妥善處理合同糾紛。禁止簽署違法違規的合同,禁止簽署可能導致國有權益受損的合同。
(三)市場交易。建立健全招標采購、商貿業務等交易管理制度,嚴格履行決策程序,突出反欺詐、反商業賄賂、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等合規要求。遵循真實貿易原則,不得違規開展融資性貿易或“空轉”“走單”等虛假貿易業務。加強對質押融資、存貨分類、資金收付、客戶信用、合同管理等重點環節風險管控,切實加強商貿業務風險防范。
(四)產權管理。嚴格執行產權監管政策規定,規范產權登記、資產評估、資產交易等事項操作程序,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嚴禁開展違規掛靠經營,不得借混合所有制改革之名,行掛靠經營之實。
(五)投資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產業政策和省政府國資委投資監管制度,建立健全投資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制度和風險管控體系,加強全流程管控,防止違規投資行為發生,強化違規投資責任追究。
(六)資金管理。依法合規籌集和使用資金,提升資金管理水平,提高資金使用效能,保障資金高效流動,降低資金管控風險。全面落實加強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約束、維護資金安全、提高資本回報等要求,規范發債、對外擔保等行為,強化債務管理,嚴格責任追究。
(七)資本運作。嚴格遵守證券監管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提高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眾公司的治理水平。規范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行為,加強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提升信息披露質量。
(八)融資擔保。建立健全融資擔保管理制度,加強擔保預算管理,嚴格控制擔保規模,嚴格按照持股比例對子企業提供擔保,嚴禁對子企業超股比擔保以及為個人提供擔保。
(九)工程建設。建立健全工程建設項目管理體系,強化對工程項目質量、進度、安全和建設資金等環節全過程管控,規范履行施工、監理、設計合同,保障建設項目依法合規實施。
(十)安全環保。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完善企業生產規范和安全環保制度,加強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并整改違規問題。
(十一)產品質量。不斷提升產品與服務質量,完善質量體系,加強過程控制,嚴把各環節質量關,提供優質產品和服務。
(十二)勞動用工。嚴格遵守勞動法律法規,健全完善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依法規范招聘及勞動合同簽訂、履行、變更、解除等事項,切實保障企業用工,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十三)財務稅收。健全完善財務內部控制體系,嚴格執行財務事項操作和審批流程,嚴守財經紀律,強化依法納稅意識,嚴格遵守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十四)知識產權。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及時申請注冊知識產權成果,規范實施許可和轉讓,加強商業秘密和商標保護,依法規范使用他人知識產權,防止侵權行為發生。
(十五)信息安全。使用安全可靠的網絡關鍵設備和產品,設置與所處行業和規模相匹配的網絡安全保障措施,保護自身權益不受侵害。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及披露制度,采取有效保護措施,防止商業秘密和內幕信息不當泄露,保護業務伙伴和客戶信息。
(十六)數據合規。加強數據內部管理,確保數據來源合法合規,遵守數據內外部共享傳輸利用規則,確保數據收集、處理、保存、使用、傳輸等依法合規。
(十七)捐贈與贊助。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嚴格落實審批程序,防止因不當捐贈與贊助導致違反公平競爭,造成社會負面評價和不良影響。
(十八)其他需要重點關注的領域。
第二十條 省管企業應當針對所涉及的涉外業務重要領域,根據所在國家(地區)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專項合規管理制度,切實防范合規風險。省管企業應當加強對以下涉外業務重點領域的合規管理:
(一)跨境貿易。開展跨境貨物和服務貿易,應當全面掌握跨境監管,特別是海關、外匯、出口管制與經濟制裁、質量安全、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具體要求,確保經營活動全流程、全方位合規。將跨境貿易合規嵌入企業制度和流程,加強對采購、銷售、供應、服務等各個業務環節的貿易監管和合規管理。
(二)跨境工程建設。開展境外工程建設,應當全面掌握境外投標管理、合同管理、項目履約、勞工權益保護、安全生產、環境保護、連帶風險管理、債務管理、捐贈與贊助、反腐敗、反賄賂等方面的具體要求,加強境外項目傭金中介費合規管理,確保工程項目全流程、全方位合規。
(三)跨境投融資。開展境外投融資,應當全面掌握項目所在國家(地區)關于市場準入與行業監管、國家安全審查、出口管制與經濟制裁、外匯監管、反壟斷、反洗錢、反腐敗等方面的具體要求,確保經營活動全流程、全方位合規。
(四)跨境數據保護。開展跨境數據傳輸,應當確保數據出境滿足相關監管要求,通過必要的安全評估,履行網絡安全報告義務等。
(五)其他需要重點關注的領域。
第二十一條 省管企業應當加強對以下重點環節的合規管理:
(一)制度制定環節。強化對規章制度、改革方案等重要文件的合規審查,確保符合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等要求。
(二)經營決策環節。嚴格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細化各層級決策事項和權限,加強對決策事項的合規論證把關,保障決策依法合規。
(三)生產運營環節。嚴格執行合規制度,加強重點流程監督檢查,確保生產運營照章辦事、按章操作。
(四)其他需要重點關注的環節。
第二十二條 省管企業應當加強對以下重點人員的合規管理:
(一)管理人員。增強管理人員合規意識,認真履行合規管理職責,帶頭依法依規開展經營管理活動,強化考核與監督問責。
(二)重要風險崗位人員。根據合規風險評估情況界定重要風險崗位,有針對性地加大培訓力度,確保重要風險崗位人員熟悉并嚴格遵守業務所涉及的合規制度,加強監督檢查和違規行為追責。
(三)境外人員。將合規培訓作為境外人員上崗、任職的必備條件,確保其遵守我國和所在國家(地區)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及合規要求。
(四)新入職人員。加強員工招聘過程合規審查,開展新入職人員合規制度和合規要求專題培訓,強化源頭管控。
(五)其他需要重點關注的人員。
第二十三條 省管企業應當根據合規風險評估情況,將合規要求和合規風險管控機制嵌入制度流程。
第二十四條 省管企業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監管政策等變化情況,以及合規風險識別評估結果,及時對規章制度進行修訂完善,對自身及所屬單位的執行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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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運行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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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省管企業應當推動風險防范關口前移,建立合規風險識別評估預警機制,全面梳理經營管理活動中的合規風險,建立并定期更新合規風險清單,對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影響程度、潛在后果等進行分析,對典型性、普遍性或者可能產生嚴重后果的風險及時預警。
第二十六條 省管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合規審查機制,將合規審查作為必經程序嵌入經營管理流程,重大決策事項的合規審查意見應當由首席合規官簽字,對決策事項的合規性提出明確意見。業務及職能部門、合規管理部門依據職責權限完善審查標準、流程、重點等,定期對審查情況開展后評估。合規管理部門可以主動跨前服務,及時提供合規建議。
第二十七條 省管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合規風險應對機制,發生合規風險的,相關業務及職能部門應當及時按照規定報告并采取措施應對,合規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介入并提出應對意見。
省管企業因違規行為引發重大法律糾紛案件、重大行政處罰、刑事案件,或者被國際組織或其他國家(地區)制裁等重大合規風險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企業重大資產損失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應當由首席合規官牽頭,合規管理部門統籌協調,相關部門協同配合,及時采取措施妥善應對。必要時,由合規委員會研究決定、統籌協調。
省管企業及所屬單位發生重大合規風險事件,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向省政府國資委報告。
第二十八條 省管企業應當建立違規問題整改機制,通過健全規章制度、優化業務流程等,堵塞管理漏洞,提升依法合規經營管理水平。
第二十九條 省管企業應當設立違規舉報平臺,公布舉報電話、郵箱或者信箱,相關部門按照職責權限受理違規舉報,并就舉報問題進行調查和處理,對造成資產損失或者嚴重不良后果的,移交責任追究部門,涉嫌違紀違法的按規定移交相關部門或機構。
省管企業應當對舉報人的身份和舉報事項嚴格保密,對舉報屬實的舉報人可以給予適當獎勵。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
第三十條 省管企業應當完善違規行為追責問責機制,明確責任范圍,細化問責標準,針對問題和線索及時開展調查,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違規人員責任。
省管企業應當建立所屬單位經營管理和員工履職違規行為記錄制度,將違規行為性質、發生次數、危害程度等作為考核評價、職級評定等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一條 省管企業應當建立合規容錯免責制度,制定盡職合規免責事項清單,把依法合規作為免責認定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二條 省管企業應當結合實際建立健全合規管理與法務管理、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等協同運作機制,加強統籌協調,避免交叉重復,提高管理效能。企業合規管理應當加強與黨內監督、審計監督、財會監督、司法監督等機制的協調聯動,形成合力。
第三十三條 省管企業應當定期開展合規管理體系有效性評價,針對重點業務合規管理情況適時開展專項評價,強化評價結果運用。
省管企業可以根據需要按照國際、國家標準獲取合規管理體系貫標認證。
第三十四條 省管企業應當將合規管理作為法治建設重要內容,納入對所屬單位的考核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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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規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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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省管企業應當將合規管理納入黨委法治專題學習,推動企業領導人員強化合規意識,帶頭依法依規開展經營管理活動。
第三十六條 省管企業應當建立常態化合規培訓機制,制定年度培訓計劃,加強全員合規知識和能力的教育培訓,將合規管理作為管理人員、重點崗位人員和新入職人員培訓必修內容。
第三十七條 省管企業應當加強合規宣傳教育,及時發布合規手冊,組織簽訂合規承諾,強化全員守法誠信、合規經營意識。
第三十八條 省管企業應當引導全體員工自覺踐行合規理念,遵守合規要求,接受合規培訓,對自身行為合規性負責,培育具有企業特色的合規文化。
第六章 ?信息化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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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省管企業應當加強合規管理信息化建設,結合實際將合規制度、典型案例、合規培訓、違規行為記錄等納入信息系統。
第四十條 省管企業應當定期梳理業務流程,查找合規風險點,運用信息化手段將合規要求和防控措施嵌入流程,針對關鍵節點加強合規審查,強化過程管控。
第四十一條 省管企業應當加強合規管理信息系統與財務、投資、采購等其他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實現數據共用共享。
第四十二條 省管企業應當利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術,加強對重點領域、關鍵節點的實時動態監測,實現合規風險即時預警、快速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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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監督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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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省管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因合規管理不到位引發違規行為的,省政府國資委將約談相關企業并責成整改;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省政府國資委根據相關規定開展責任追究。
第四十四條 省管企業應當對在履職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應當發現而未發現違規問題,或者發現違規問題存在失職瀆職行為,給企業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單位和人員開展責任追究。
第四十五條 省管企業在經營管理活動中涉及刑事犯罪,符合河南省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工作機制適用條件的,可申請啟動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并積極配合相關機構(單位)開展監督評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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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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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省管企業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完善合規管理制度,推動所屬企業建立健全合規管理體系。
第四十七條 省轄市、濟源示范區、航空港區管委會國資監管機構參照本辦法,指導所出資企業加強合規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政府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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